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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讓渡同意書
立契約讓渡人: (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承讓人: (以下簡稱乙方)
茲經甲、乙雙方協議訂立商店讓渡契約, 條件如下:
第一條‧ 契約標的名稱:
契約標的所在地址:
第二條‧ 契約標的使用範圍及面積:同房屋租賃契約。
房屋概況:房屋租賃價金每月新台幣 佰 拾 萬 仟 佰元整。房屋租賃保證押金新台幣 佰 拾 萬 仟 佰元整。
第三條‧ 甲方將契約標的之經營權及契約標的營業設備及其他生財器具的全部讓渡予乙方。
第四條‧ 甲方契約所在之一切債權、債務,自承接日起與乙方無關。甲方向乙方保證契約標的絕無來歷不明與供為自己或他人債務擔保情事,如有上述情事致第三者發生糾紛時,應由甲方負責理清一切,不得因此而損害乙方權益,否則甲方應負因此而產生之一切損害賠償之責。
第五條‧ 甲方保證本件房屋租賃無積欠出租人任何壹期租金之情事,於本契約生效後出租人有向乙方主張簽約前任何壹期租金,甲方負責理清一切。
第六條‧ 甲方將契約標的之經營權及地上所有財產的所有權自 年 月 日 時交付予乙方經營管理,該日並視同為點交日。
第七條‧甲方並向乙方保證所轉移契約標的之識別性標誌絕無侵犯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及營業秘密之情事,如有上述情事致第三者發生糾紛時,應由甲方負責理清一切,不得因此而損害乙方權益,否則甲方應負因此而產生之一切損害賠償之責。
第八條‧ 甲方於交接日前如有積欠罰款應由甲方負責繳清,不得推諉。
第九條‧ 甲方保證並代表本契約標的之所有股東、股權、出資額轉讓予乙方或乙方代表人。
第十條‧甲方同意以新台幣 佰 拾 萬 仟元整(含房屋租賃保證押金新台幣 佰 拾 萬 仟元整)將本契約標的之全部經營權及地上所有財產讓渡予乙方。
第十一條‧乙方若未依本契約付款或不按約履行,甲方有權收回本契約標的之經營權及營業設備及其他生財器具,並沒收乙方已繳付之款項。如甲方不賣或不按約履行,甲方亦應將乙方已繳付之款項如數退還乙方,甲方並賠償予乙方已繳付之款項相同金額予乙方,雙方無異議。
第十二條‧ 契約標的所衍生之一切費用自點交日起由乙方負擔,點交日前(含當日)由甲方支付。並檢附繳納憑證或收據作為附件。
第十三條‧ 甲方需就契約標的之經營現況據實告知乙方。
第十四條‧ 本合約壹式貳份,以昭信用,契約若有未克盡事宜雙方另行議定。
立契約讓渡人甲方 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
地址
電話
承讓人乙方 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
地址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詳細營業報表不需要提供給對方,除非對方將此要求列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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